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甲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不诉〔2020〕Z4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72********,汉族,初中文化,校车司机,户籍所在地乐东黎族自治县**镇,住文昌市**镇**路**号**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1991年5月17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3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乐东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亚玲,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麦琪,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移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31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0月1日至同年10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0月13日至同年11月1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991年4月18日,符某某乘坐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哥哥郑某乙的出租车回乐东黎族自治县万阳镇,到万阳镇后因符某某没钱支付车费,郑某乙就把符某某的眼镜拿走当作抵押,双方因此产生矛盾。

1991年5月17日下午4时许,符某某与江某某、唐某甲(或“唐某乙”)、被害人董某某四人,在乐东黎族自治县万冲镇道班门口的停车场,看见郑某乙、郑某甲两兄弟正在停车候客,符某某四人便上前找郑某甲两兄弟理论,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后符某某四人拿砖块和尖刀追打郑某甲两兄弟,郑某甲和郑某乙分开逃跑。其中被害人董某某持尖刀追打被不起诉人郑某甲,董某某在追郑某甲的过程中不慎摔倒在一路面坑洼处,郑某甲见董某某摔倒,便返回董某某摔倒处与董某某发生厮打,二人厮打过程中,董某某拿自带尖刀划伤郑某甲的左手,郑某甲拿自带尖刀刺中董某某颈部一刀。

郑某甲刺伤董某某后逃离现场,董某某则企图继续追打郑某甲,因颈部被刺伤失血过多晕倒,被符某某等人送至乐中农场医院抢救,于案发当日医治无效死亡。得知被害人被刺死,郑某甲于案发当日主动到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万冲派出所和三平派出所投案。

经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董某某颈部有一处锐器伤口深至颈骨,造成颈部血管破裂,引起大量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案发生于1991年5月17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于案发当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刺死被害人的事实,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于同日对郑某甲刑事拘留,之后,公安机关于同年5月20日找到证人陈某某、刘某某、吉某某,于同年7月29日找到证人符某某,这些证人证言与郑某甲的供述,已能充分证明郑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的事实,但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于同年6月1日对郑某甲取保候审,从1991年6月1日对郑某甲取保候审,直至2020年6月12日将郑某甲传唤到案,整整29年间公安机关没有再对郑某甲采取过任何调查或强制措施,郑某甲本人不存在逃避侦查的行为,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郑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犯罪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故本案已过追诉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应当不起诉。综上,本院决定对郑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胡振中

2020年12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