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公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11952********,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户籍地均为柘荣县,住柘荣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不起诉人郑某甲于2020年4月9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在柘荣县乍洋乡前楼村村委门口附近因琐事与被害人郑某乙发生争执,后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将郑某乙胸部殴打致伤。经柘荣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郑某乙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郑某甲于2019年6月4日在福安市城阳镇溪东村104国道路段被福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3月5日与被害人郑某乙达成刑事和解,赔偿医疗等费用人民币15000元,并取得郑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柘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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