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陵检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1995********,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社**号,现住户籍地。因本案,于2020年11月30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31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2月4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 11 月 26 日20 时许,被害人杨某某到陵水县**镇**村委会**社郑某乙家中质问郑某乙堂弟被不起诉人郑某甲为何要踢打其叔叔家的大门,并先动手殴打郑某甲一巴掌。随后,郑某甲、郑某乙上前殴打杨某某,郑某甲持一个啤酒瓶打到被害人杨某某头部,致杨某某受伤。经鉴定,杨某某身上的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郑某甲、郑某乙家属已向杨某某赔偿医疗费4500元人民币,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于2020年12月30日在陵水县**镇**村委会**社处被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陵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杨宝英
书 记 员:符芳菲
2021年3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