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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检公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路**街**号,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路**号**出租屋。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6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依法享受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佛冈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0月3日3时许,冯某某、郑某乙、郑某甲等人在佛冈县石角镇环城中路情满楼大排档(现吉祥香烛店)吃宵夜喝酒,期间郑某甲因驾驶粤RDM****红色东风启辰SUV小汽车离开时碰刮了周某某的车辆,周某某见状与几个朋友上前查看车辆损坏情况,郑某甲呼喊在不远处坐着的郑某乙,冯某某听见郑某甲呼喊于是与郑某乙一同上前,冯某某走进情满楼大排档厨房寻找菜刀未果,遂从口袋里掏出一把串在钥匙圈的装饰小刀回到郑某乙、郑某甲身边与周某某一方人对峙。对峙期间冯某某手持装饰小刀冲向周某某身前,朝周某某腹部捅了一刀,后郑某乙驾驶红色东风启辰SUV小汽车搭载郑某甲、冯某某逃离,到环城东路石溪村距离106国道约200米处,冯某某下车将装饰小刀丢弃,后坐车前往广州市。经广东省佛冈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受伤损伤为重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冈县公安局认定郑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清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冈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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