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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福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男,1999年**月**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身份证号码450902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玉林市福绵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7月23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6日20时许,龚某某、黎某某到玉林市福绵区**镇**村**号**楼,龚某某威胁郑某乙还债,被不起诉人郑某甲(郑某乙之子)知道后,持西瓜刀到二楼砍黎某某手臂、龚某某手臂,致黎某某轻伤二级、龚某某轻微伤。

案发后,郑某甲自动到新桥派出所自首;赔偿了龚某某、黎某某损失,得到龚某某、黎某某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自动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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