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检一分一刑不诉〔2021〕Z7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别名郑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住万宁市**镇**村委会**村第**村民小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3日被万宁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万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5日被万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2月3日向万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2月2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端午节前,被不起诉人郑某甲与黄某某合伙从万宁市**镇**村委会**村村民龙某某处购买了其种植在**村委会**村前面山坡上的桉树和木麻黄树。2019年6月17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郑某甲与黄某某雇佣工人李某某将购买的林木砍伐,龙某某挑选出一些原木自用后,其余林木由黄某某驾驶四轮农用车分别运往自家和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家当烧火柴使用。经鉴定:(一)被伐林木地块面积为3.0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保护等级为IV级。(二)被伐林木总株数为62株。其中桉树57株,木麻黄树5株。(三)被伐林木总立木蓄积量为11.0864 立方米。其中桉树10.5574 立方米;木麻黄树0.5290 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刘德喜
检察官助理:阳 进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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