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坡检一部刑不诉〔2020〕Z127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6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南调街道**村**号**房。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7月2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8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9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1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甲、陈某某等人在湛江市坡头区**3号楼旁施工地盗取了该批扣件等材料,其中陈某某负责帮郑某甲任用电动车将盗取的13袋扣件运回自己家的**收废站空地放置,其余的由郑某甲自己搬回去。另外,郑某甲还独自一人于2018年5月18日、5月20日等时间多次到湛江市坡头区**3号楼旁施工地实施盗窃扣件等材料。盗取到这些扣件等财物后,由郑某甲负责卖给别人,其中陈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02元钱。
经湛江市坡头区价格认证中心对吴某某被盗的扣件进行价格认证,价格认定标的于价格认定基准日2018年5月19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贰万壹仟伍佰玖拾玖元整(¥21599元)。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查封的电动车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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