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诉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曾用名郑某乙),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61971********,汉族,小学文化,系**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住福建省福安市**街道**路**号,户籍在福建省福安市**镇**路**号。2018年11月6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福安市公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决定并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福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福安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2018年11月间,陈某甲、陈某乙、郑某乙、章某甲等人(均已判刑)共谋:郑某乙名下的空壳公司**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运公司)交由陈某甲进行运作,郑某乙控制的实体企业**船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澳公司)的办公楼、食堂、饭厅等租借给环运公司使用,从而以环运公司为平台,依托环澳公司的背景对外虚假宣传环运公司造船业务的获利能力及要上市等,进而以股权众筹募集造船资金的名义引诱会员投资环运公司;还以环运公司名义租用境外服务器在互联网建立“环运股东期权交易”平台系统,搭建成环运公司传销活动的平台架构。该传销组织在无实际经营业务、不产生实际利润的情况下,以获得巨额回报为诱饵,设立静态收益和动态提成收益进行会员返利,鼓动并大肆发展会员进行环运公司股权投资,不断以后续会员的投入资金来支付上级会员的返利,骗取财物。
2017年11月,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的丈夫章某甲受聘担任环运公司厂长,前期负责整理环运公司投资者名单,后期负责在招商会上虚假宣传环运公司的背景和良好前景。章某甲在未取得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的同意下将环运公司的法人代表变更为被不起诉人郑某甲。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发现后多次找陈某甲协商,最终答应以每月5000元的工资挂名担任该公司法人代表、董事。在该传销组织运作期间,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明知环运公司无具体造船业务,进行虚假宣传,仍协助章某甲登记环运公司账户流水信息、以法人代表身份到香港和深圳为环运公司挂牌敲钟、站台,按照陈某甲和陈某乙指示,用章某甲提供的网银偶尔帮助转账,共计领取报酬人民币15000元。
本院认为,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公安机关对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扣押的现金人民币1100元及冻结银行卡账户资金55379元,其中15000元予以追缴,余款发还被不起诉人郑某甲,oppo手机1部发还被不起诉人郑某甲。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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