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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甲组织考试作弊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公诉刑不诉〔2019〕2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曾用名:郑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7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巴中市巴州区**道**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2日被巴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在明知巴中市巴州区**驾驶证考试理论培训机构通过作弊方式组织学员考试的情况,向该培训机构工作人员喻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考试学员张某某等三人,获利15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1500元人民币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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