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二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25日经合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合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合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改变管辖,同年3月5日合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合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至5月初,被不起诉人郑某甲与郑某乙、郑某丙(二人已起诉)利用电脑、QQ号、手机,冒充QQ好友以在国外购买机票转不了钱到国内航空公司购买机票为由在全国各地实施诈骗。郑某乙等人先在QQ空间里搜索发布定位在国外的QQ号,进到该空间寻找评论、点赞多的QQ号为诈骗目标,用购买的QQ号克隆成定位国外的QQ号一模一样的头像、资料等,接着加被害人为QQ好友,找被害人聊天,让被害人帮定飞机票,并且提供给被害人定飞机票的手机号码,其实提供的手机号码是他们事先准备好的,被害人打电话过来,他们就冒充卖机票的人,然后提供银行卡号让被害入按照其的方式转钱到指定银行账户上。在实施诈骗过程中,郑某乙、郑某丙、郑某甲相互协作。诈骗得钱后,郑某乙负责联系人取钱,郑某丙、郑某甲诈骗得的钱,郑某乙就和他们平分,郑某乙自己诈骗得的钱自己拿。郑某甲于2019年12月19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松岗派出所民警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合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郑某甲诈骗了谁的财物、具体金额多少没有相关证据锁定,且郑某甲具体如何协助郑某乙、郑某丙进行诈骗,缺乏相关的证据来佐证。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来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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