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醴检公诉刑不诉〔2019〕8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住汕头市潮南区**镇**号。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2018年8月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郑某甲已于2018年12月6日主动到醴陵市公安局投案,于同日被醴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本案由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第一次将本案退回醴陵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2日补查重报;2019年5月27日第二次将本案退回醴陵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5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25日、2019年5月9日、2019年7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2019年3月1日至3月15日、2019年5月13日至5月27日、2019年7月26日至8月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期间,郑某丙(已判刑)、刘某某(在逃)等人共同投资数万元搭建黄色网站“**TV”(http://5254.**.com)并出售该网站激活码供会员观看。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明知郑某丙贩卖“**TV”黄色网站激活码,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给郑某丙使用,并与郑某乙(已判刑)一起帮助郑某丙从网上购买他人的“四件套”(身份证、银行卡等)用于收款。至公安机关查获之日止,“**TV”网站共有会员220215名,已使用激活码298048个。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于2018年12月6日主动到醴陵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IDC服务合同、办案说明、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湘0281刑初370号等;2.证人郑某乙、郑某丙、廖某某、李某某、向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郑某甲的供述;4.淫秽物品鉴定结论书醴公(治)鉴字(2018)第005号;5.勘验、提取笔录;6.电子数据:whatsapp账号情况及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及账号情况、65个网络代理微信账号注册信息、郑某甲的微信记录、郑某甲的银行卡交易流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甲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网站激活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其中郑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因郑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态度好,系自首、从犯、初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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