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绰号“*书记”,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70********,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四川省隆昌市人,案发前系**镇**村党支部书记,住隆昌市**镇**村**组**号,2020年2月20日因本案被隆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通过他人的推荐,于2019年10月1日以1800元人民币在“巴蜀麻将”APP上购买钻石14500颗用于开设棋牌房间,并在自己建立的“兄弟姐妹联谊”微信群内发布了“巴蜀麻将”APP的下载链接,邀请微信好友舒某某、郑某乙、吕某某、周某某等人进入该群以打麻将方式赌博,以微信红包方式收取在每局获得超过6分的赢家5元的房间费,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2月19日期间,通过收取房间费方式非法获利8255元。2020年2月19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将全部赃款退清。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的有罪供述;证人苏某某、郑某乙、吕某某、周某某、巫某某对参赌情况、APP软件推销情况证实;郑某甲非法获利的微信红包截图及微信红包明细、退赃情况书证证实其非法获利8255元及案发后退清全部赃款,郑某甲的户籍情况、归案说明书证证实其为成年人犯罪、具有坦白情节;辨认笔录;视听光盘。
本院认为,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隆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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