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检公诉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曾用名郑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4199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乡**村委会**组,现住耿马自治县**镇**寨。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沧源佤族自治县新冠肺炎期间违法犯罪隔离场所。因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11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解除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甲,云南志巅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件号:15309200810217640,联系电话:1398703****。
本案由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5月13日上午,犯罪嫌疑人笪某甲接到一名叫“潘某某”的电话,介绍其运送六人从孟定到**镇**村附近,并谈好运送每个人200元的费用,笪某甲接到电话后邀约笪某乙一同前往,同时笪某甲叫笪某乙邀约郑某甲一同前往运送。5月13日晚20时许三人在笪某甲家相聚并交代笪某乙和郑某甲分别驾驶车辆,一辆在前探路,一辆在后拉人,交代后,三人一同前往耿马县**镇**大道接偷渡人员卢某甲、罗某某、李某乙、梁某某、李某丙、卢某乙(均为越南籍女子)。并由笪某乙负责用其一辆云******的车子拉这六名越南籍女子,笪某甲乘坐郑某甲驾驶的一辆云******的车子负责在前探路,当来到小黑河执勤点附近时,笪某甲负责带六名越南籍女子绕道徒步行走,笪某乙和郑某甲分别驾驶车辆正常通过执勤点,并在距执勤点一公里左右的伙房旁相遇。相遇后笪某甲和郑某甲又一同朝前探路,笪某乙在后拉人。00时15分许当笪某甲和郑某甲行驶至沧源县**镇**村地方防疫执勤点附近时,发现有人在路上设卡执勤,并拨打笪某乙电话,叫其将六名越南籍女子从车上下掉,不要上来,之后二人被执勤人员查获,随后笪某乙和六名越南籍女子相继被查获。当日,一同探路的笪某甲以上厕所为借口伺机逃跑。2020年6月22日,沧源县公安局民警在耿马县**镇**桥将投案自首的笪某甲查获。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对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被不起诉人郑某甲虽知道笪某甲、笪某乙运送他人从孟定到达芒卡镇,也知道自己和笪某甲开车在前面探路,笪某乙载人跟随其后,但在主观上不明知所运送的人是要偷越国境至缅甸,也未收取任何费用,只是因为亲戚关系,帮忙开车探路,故无法证实其行为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建议退还被不起诉人郑某甲。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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