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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认罪认罚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6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9日至2020年2月2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为了驱鸟守枇杷,2008年3月从一个叫“疙瘩”的朋友处拿了一把射钉枪,后用该射钉枪在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自己的枇杷地里驱赶鸟。2014年后,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没有用过该枪支,将该枪支放于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家中,长期在外务工。2018年12月26日,郑某甲的儿子郑某乙(另案,已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在家中找到这把枪支,用该枪支打鸟,被公安机关查获。2019年1月4日,经资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2019年12月3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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