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4时许,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四人在明知是禁渔期不能下河网鱼的情况下,仍商议去河里网鱼,商议好后,郑某丙自带了一张渔网同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丁在流渡街上汇合,汇合后郑某丙觉得自己带的网太大了,于是郑某丙和郑某乙便去街上以50元购买了一张小一点的网。四人开车到达流渡镇星光村太坪组(火石坝)的河边开始网鱼,郑某丙和郑某甲负责在河里下网和收网,郑某乙和郑某丁负责取鱼和串鱼,四人网了一会鱼后,把鱼装好准备离开的时候,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调查查实:1、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当天用于网鱼的渔网,外网目尺寸是3厘米,内网目尺寸是1厘米;2、非法捕捞鱼类赤尾一尾、鲫鱼一尾、火沙斑一尾、小白餐3尾,其鱼获物重量为0.17kg。
本院认为,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购买鱼苗对破坏的环境进行修复,且是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渔网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