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6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9月,长乐区**镇**村**自然村理事会成员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建议将该村一块1.76亩左右的土地进行公益性捐款形式投标,后村理事会召开了专门的会议讨论这件事,经理事会大部分成员商讨后决定拟将上述的地块分四块进行投标,会后理事会会长郑某乙(不起诉)将拍卖土地的事宜交给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理事会出纳郑某丙(不起诉)处理。被不起诉人郑某甲会后拟写了一份猪舍田盖房公约,并把公约贴在**自然村礼堂墙上,公约上写明2014年12月23日召开土地投标,投标当天村民缴纳人民币5万元的押金均能参与土地投标,押金由出纳郑某丙等人代收,收款后收据由被不起诉人郑某甲书写出具,收据上郑某丙、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签字确认,在投标过程中系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在主持。后村民郑某丁、郑某戊、郑某己和郑某庚四个人中标,中标后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给四人每人出具一份猪舍田盖房公约,公约上加盖有**镇**村**自然村的公章,郑某丙、被不起诉人郑某甲以及中标人都有在公约上签字确认。中标村民郑某丁、郑某戊、郑某己三人陆陆续续把尾款汇入郑某丙的建设银行账户上,中标村民郑某庚的尾款以自留地进行抵扣,共收取钱款计人民币131.6万元。其后村理事会将人民币131.6万元的卖地款用于村公益事业,截止案发剩余人民币42万元。2020年2月27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盖房公约、收款收据、现场方位图、会计账单、到案经过;2、证人郑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及郑某丙、郑某乙的供述;4、测绘报告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犯罪嫌疑人郑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综上,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