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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甲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性别: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养殖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镇**村**组**号,住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日被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甲为了砍伐树木当柴使用,在明知香樟树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擅自到其父亲郑某乙位于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小地名**的自留山林内,使用电锯采伐香樟树1株。

2020年3月1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被赤水市森林公安局抓获归案。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进行生态修复,于2020年4月20日,经遵义市森林公安局验收合格。

2020年2月3日,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鉴定结论为:送检枝叶样品树种为樟树(Cinnamomumcamphora),又名香樟,隶属于樟科(Lauraceae)樟属(Cinnamomum),野生樟树(Cinnamomumcamphora)为国家II级重点保护植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在明知香樟树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非法采伐香樟树1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但鉴于郑某甲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进行生态修复,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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