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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盗窃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汀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郑荣章,男,1962年5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号35262219620518271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务农,住福建省长汀县四都镇上焦村郑屋15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22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由本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荣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1月5日和2020年1月17日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长汀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12月4日和2020年2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1月3日和3月17日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长汀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17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郑荣章和郑学老驾驶闽FDE399小货车经过四都镇渔溪村竹子凹时,发现该处铁门边有几只山羊,就将其中两只山羊抓捕并当场用柴刀砍死,然后用车载到长汀县城江边市场去毛宰杀干净,随后将羊肉平分。被盗山羊经长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4160元。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汀县公安局认定郑荣章涉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荣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汀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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