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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盗窃案)_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修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曾用名郑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镇**村**组贵阳市云岩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修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修文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8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在修文县**镇**路**号桂煌水汇内,将被害人尹某某放在浴室置物架上的一部价值2466元的华为手机盗走。

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尹某某。2020年6月8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家属与被害人尹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9800元,取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态度好、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修文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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