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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诈骗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6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住**路**号**栋**房,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6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5日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月7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补充重报。

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经李某某介绍认识唐某某及被害人汪某某,四人共同在宁远县协商承揽宁远县光伏扶贫电站建设项目一事,因郑某某认识宁远县领导,希望其帮忙承揽。2017年5月11日,郑某某、李某某、唐某某、汪某某共同成立湖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约定与汪某某联系的晶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一同投标,汪某某负责出资,郑某某负责协调关系。2017年5月至6月间,郑某某以需要协调关系为由,向汪某某索要现金。汪某某在邵阳市大祥区工商银行及建设银行,通过本人及孙某某银行账户将79.9万元打给张某某,再由张某某将钱取出交给郑某某。2017年6月份,郑某某在李某某、唐某某的陪同下,开车前往永州市找一男子,到了后,郑某某与该男子去喝茶,李某某与唐某某则在车内等候。经于2017年7月、8月份两次招标,两家公司均未中标,郑某某于2018年底退还36万给予汪某某。2019年6月3日,汪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6月21日,郑某某被抓获归案;同年7月8日、25日及2020年7月5日,郑某某先后退还汪某某44万元,取得其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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