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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金兰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侯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70********,汉族,小学,无业,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6月18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游某某,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因发现有土地权属争议的菜地上的菜被同村村民廖某某给挖了。之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前往菜地浇菜时,经过闽侯县**镇**村**号廖某某家门口的时候,发现看见廖某某坐在其家门口,故便上前同廖某某理论,双方发生口角继而互相拉扯。在拉扯中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持随身携带的浇菜瓢(含带木柄棍)朝廖某某打去,廖某某用左手抵挡后,导致左手手掌掌骨骨折。2020年4月28日,经闽侯县公安局法医室鉴定,廖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2020年6月17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主动随其丈夫邹某某一同到闽侯县公安局荆溪派出所接受调查。2020年9月27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赔偿被害人廖某某人民币7.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廖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免除处罚;其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郑某某系初犯、偶犯,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闽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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