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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郗某某交通肇事案)_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港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5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镇**村**村**条**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7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7日6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郗某某驾驶辽E2****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兴业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电厂路交叉口右转弯时,将驾驶电动两轮车等待信号灯的周某某撞倒并碾压,造成周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郗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该案发生后犯罪嫌疑人郗某某主动拨打120 救治被害人,并让家属拨打110 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家属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署了谅解书及赔偿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积极救助被害人,主动投案,自愿赔偿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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