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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郗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郗某某,曾用名郗某甲 ,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2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石家庄**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县**镇**村**组**号,住中国**工业**建设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集体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2时55分许,郗某某酒后驾驶甘A9****号轻型货车,沿本市东湖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湖东门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6月5日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鉴定,郗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12.1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于2020年8月12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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