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镇**村**号,2020年11月13日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20时56分,被不起诉人郗某某酒后驾驶冀T*****号车在**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村村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19mg/100ml。郗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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