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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郗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万检刑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郗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41978********,汉族,群众,专科文化,系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单元**户,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太原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凌晨25分许,被不起诉人郗某某醉酒后驾驶晋A****5号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在本市万柏林区**沿岸与**路交汇处(**辅路)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郗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87.0mg/100ml,随后对其抽血采样取证进行酒精浓度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59.11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现场照片、车辆信息、陈述材料、行车证复印件、违法照片、举报材料、情况说明等;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郗某某的讯问笔录;3.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的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但鉴于其具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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