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郗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广饶县**街道办事处**村,现居住地东营市广饶县**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5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8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晚,被不起诉人郗某某在广饶县**小区地下车库内行至**楼**层时,将施某某的红色爱玛电动车偷走,放于自己同在地下车库的储藏室内。第二天施某某报案后郗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即到案归还了被盗车辆。经广饶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施某某被盗窃的电动车价值为2502元。施某某对郗某某的盗窃行为表示谅解,于2019年12月28日出具谅解书一份。
本院认为,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郗某某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较好,因酒后贪便宜心理才盗窃邻里财物且被盗物品价值刚达到追诉标准,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其犯罪性质和情节轻微,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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