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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3〕112号

被不起诉人郗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021975*********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下邽镇**,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下邽镇****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3年2月28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依法刑事拘留,3月23日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郗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郗勇(已起诉)、被不起诉人郗某某经渭南临渭区晶鑫葡萄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斌(已判决)任命,于2011年年底至2017年5月担任渭南临渭区晶鑫葡萄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站干期间,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以高利息为诱惑,用《渭南临渭区晶鑫葡萄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凭证,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为渭南晶鑫葡萄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司法会计鉴定,2011年12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郗勇在担任该合作社杨公站站干期间,共吸收存款280余万元,未兑付130余万元;被不起诉人郗某某任该合作社寨子站站干期间,共吸收存款300余万元,未兑付40余万元。被不起诉人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截至目前已全部兑付完毕,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规定的行为,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又鉴于其系初犯、偶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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