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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郜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泽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8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晋城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泽州县**镇**村**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吴新年,山西开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 20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郜某某饮酒后驾驶晋E****号白色马自达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泽州县龙司线巴公镇育才学校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在本案送检的某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供述等证据。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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