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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郜某某危险驾驶案)_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庄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郜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6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住甘肃省庄浪县********号,庄浪县**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庄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庄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2日23时24分许,郜某某酒后驾驶陕A*****小型普通客车沿**镇街道行驶至静庄线47KM+200M(静庄公路与**街道)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余某某驾驶的赣C*****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郜某某赔偿了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郜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98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醉酒程度较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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