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郜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21983********,汉族,高中文化,系白银**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白银市白银区,现住白银区**路**号**单元**室。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4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郜某某醉酒后驾驶甘DR****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白银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商场楼下**店门口停放,经群众举报,后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郜某某驾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5.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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