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刑不诉〔2021〕51号
被不起诉人郜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201195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现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路**号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6月21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4月26日1时51分,被不起诉人郜某某自新民六路家中饮酒后驾驶新L3****号机动车沿伊州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豫哈学校路口左转后行驶至新城二区20号楼前道路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郜某某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24毫克。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真诚悔罪、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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