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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郜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郜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9281990********,汉族,小学文化,杂技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现住河北省吴桥吴桥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20日被吴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案由吴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郜某某2020年3月9日19时42分许,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J5*****小型轿车从住处**小区去**小区取物品,在**路口被吴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查获。当时对其进行呼吸酒精检测的结果是98mg/100ml,并对其抽血检测,血液鉴定结论为:乙醇含量为111.1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郜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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