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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郜某某故意伤害案)_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港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6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峰矿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19日22时许,在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金洋澜湾工地员工宿舍内,郜某某与袁某某因结算工资一事发生口角继而双方厮打,闻讯而来的张某某进屋帮助郜某某对袁某某进行殴打,此后郜某某、张某某二人返回所居住房间。随后袁某某随手抄起屋内的一把菜刀冲到郜某某、张某某共同居住房间内将张某某右手虎口砍伤,郜某某持该菜刀又将袁某某头部砍伤。经法医鉴定,袁某某的受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该案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郜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署了谅解书及赔偿协议,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赔偿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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