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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郜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郜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03197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本市市中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2019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郜某某委托济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出售自己名下位于济南市市中区**路**号**社区**区**号楼**号房屋(107.16平方米)。2019年1月4日与被害人司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定金5万元,房屋售价175万,首付款110万元,在收到首付款后十个工作日内,用首付款和自筹款,解除房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抵押94万,“**普惠”公司抵押65万,房屋办理过户后银行发放按揭贷款时支付尾款65万。合同签订时,被不起诉人郜某某,应**公司要求提供了之前为自用而伪造的不动产权证书。2019年1月25日在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解除抵押手续时,司某某转款714828.14元,解除了“**普惠”公司的抵押手续,“**普惠”公司归还不动产权证书原件,郜某某交给中住公司,假证未收回。应郜某某的要求,司某某分别将首付款的尾款35171.86元、30万元,于2019年1月25日、2月12日支付给郜某某。收款后,大部用于还账或取现,未用于解押。之后,郜某某为履约向刘**等人借款,未借到,告知被害人。2月21日通过**公司将房屋钥匙交给被害人,被害人占有房屋。2019年3月19日,司某某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郜某某,3月21日查封涉案房产,7月17日民事调解书,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司某某支付余款65万元,郜某某协助办理过户。同日,司某某与郜某某签订代偿协议,司某某65万直接支付给**银行,**银行剩余抵押款334518.92由司某某代郜某某偿还,郜某某再偿还给司某某,至今未归还。郜某某只在诉讼期间,向司某某归还3万元诉讼费和贷款逾期的利息。2019年8月15日,司某某领取了涉案房产不动产权证书。

2019年3月24日,被不起诉人郜某某在济南市槐荫区**医学中心出口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不动产权证书)、书证(房屋买卖合同等)、证人证言(滕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郜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郜某某在签订、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虽有隐瞒擅自使用部分合同预付款等行为,但也实施了为履约借款未成、交付房产证原件、交付涉案房屋等行为,没有证据证实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没有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郜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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