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郜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本市,公民身份号码61020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址及现住址均为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村**队*副*号,系该村村民。该郜2015年6月*日因阻挠施工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2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郜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12日23时许,惠某与魏某(均已提起公诉)因故相约斗殴,之后,惠某便纠集郜某等人持砍刀、棒球棍开车寻找魏某,在铜川市王益区黄堡医院门口碰到王某,惠某等人持棒球棍对王某进行殴打,逼问魏某下落。随后惠某等人在黄堡镇街道老吕家饭店旁边发现魏某,郜某等人持砍刀、棒球棍追打魏某,将魏某打伤后离去。经鉴定,魏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郜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郜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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