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19〕30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红旗**村**屯**排**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6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6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先后三次通过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联系制假证团伙,购买假证三本,分别为假机动车驾驶证、假户口本、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同年9月份,犯罪嫌疑人郝某某通过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联系制假证团伙,购买假离婚证一本。2019年3月15日,公安机关依法传唤,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9年7月16日公安机关依法传唤,经讯问,犯罪嫌疑人郝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认罪认罚;社会危害后果小,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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