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新泰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6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新泰市西张庄镇紫正大街由西向东行驶向北转弯时,与行人徐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致徐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符合胸部损伤死亡。经认定,郝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于2019年12月13日在事故现场电话报案并在现场等待,视为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郝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经调查,郝某某平时遵纪守法,表现良好。

认定上述事实和相关情节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鉴定书;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监控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自诉。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