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250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司机,现住安徽省濉溪县**镇**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郜丽君、赵兰兰,上海迪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1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驾驶苏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A****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由**路与**路交叉口西侧工地内自西向东倒车驶入交叉路口,在向右转弯起步过程中碰撞并碾压自南向北准备骑行的被害人朱某某,造成自行车损坏,朱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朱某某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经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郝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朱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拨打110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郝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近亲属已达成民事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事件单、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授权委托书、关系证明、酒精测试单、尸体处理通知书、死亡证明、补偿协议书、谅解书、农业银行转账记录;
2.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勘验笔录;
4.鉴定意见: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皖至正司鉴[2020]病鉴字第100号、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皖中和司鉴[2020]交鉴字第560号、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淮)公(死因)鉴字【2020】4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视听资料。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初犯、偶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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