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5日17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载张某某,沿G311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交叉口时,违反交通信号通行,与相对方向杜某某驾驶向北左转弯的鲁RF****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相刮擦、碾轧,致张某某当场死亡。经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郝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且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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