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分别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21日至2月27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月11日至日1月25日)。
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
2019年6月19日10时20分许,郝某某驾驶无号牌**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线**白银**公司**库路口左转弯时,车辆与由东向西行驶的苏某某驾驶的甘DB****号**牌轻型普通货车相撞,致无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上乘坐的郝某甲、冷某某、王某某及甘DB****号**牌轻型普通货车上乘坐的曾某某不同程度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认定,郝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甘肃三联司法鉴定所鉴定,郝某甲的伤情被评定为重伤二级。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10时20分许,郝某某受白银**局指派驾驶其单位**无机动车号牌的“**”牌小型客车在市区内督察**工作,在白银**公司**路口左转弯时,车辆与由东向西行驶的苏某某驾驶的甘DB****号“**”牌轻型货车相撞,致无号牌**小客车上乘坐的本单位工作人员郝某甲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郝某甲的伤情为重伤二级。郝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郝某某主动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白银区政府《关于**工作车辆及相关事宜说明的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郝某甲、苏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梁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甘肃三联司法鉴定所、甘肃民安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郝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银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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