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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交通肇事案)_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2024-12-27 admin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区检刑不诉〔2024〕2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68年10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681025*****族,中专文化乌海市乌达区**退休**住乌海市乌达区**小****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3月18日被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月29日8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驾驶琼DR****号小型普通客车载乘被害人高某某沿乌海市乌达区滨湖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滨湖路(县道169)7KM+38M处时,与沿滨湖路由北向南行驶的杨某某驾驶冀F1GA**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郝某某、高某某、杨某某三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害人高某某经乌达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郝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达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2024年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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