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4199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住成武县**镇**庄**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驾驶鲁******号轿车沿东丰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成武段68公里+574米处,与前方同车道行驶的周**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周**受伤,贾**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郝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郝某某拨打电话报警,然后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事故发生经过。现民事部分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取得了被害人贾**亲属和周**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的户籍证明、刑事谅解书等;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勘验笔录:成武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因而发生事故,致人一人死亡一人轻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符合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应依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取得了受害人家属谅解,自动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可以从宽处理,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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