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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交通肇事案)_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66岁,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1195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青州市**镇**村**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青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依法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13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无证驾驶逾期未检验的鲁******红色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载乘车人:秦某某,女,70岁,195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镇**村**路**号),沿青州市胶王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青州市程辛面粉厂南门东南侧,向左变更车道,转弯掉头时,与沿青州市胶王路由东向西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鲁******重型半挂牵引车/鲁*****挂重型普通半挂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郝某某、秦某某受伤,后秦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郝某某明知他人电话报警,而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肇事事实;案发后,郝某某已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处结。

经青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秦某某符合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青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郝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秦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1.受案登记表、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办案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银行卡余额明细查询、刑事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电话报警,而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肇事事实,系自首;其归案后,真诚悔罪,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本案民事部分已处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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