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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罗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市**县在深无固定住所工作单位深圳市**公司。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审查,以无逮捕必要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19年8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因身份证件到期未及时回原籍换领二代身份证而被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注销。为方便就业,被不起诉人郝某某于2016年在本市龙华区通过路边广告联系到制作假证的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不详),伪造了一张名为“章某某”的身份证,后一直在各种场合使用该身份证。2019年7月初,被不起诉人郝某某使用上述伪造的身份证在本市罗湖区**公司应聘入职。2019年7月18日,罗湖区**街道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在进行身份查验时,发现被不起诉人郝某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后报警,民警于当日将郝某某抓获归案,并现场缴获涉案伪造的身份证一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身份证件一张;2.书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身份证件照片说明书,新员工入职申请表,户口本复印件,被不起诉人的身份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李某某、邓某某、郝某某、曹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4.被不起诉人供述及辩解:郝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于初犯、偶犯,案发后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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