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21977********,汉族,中专文化,安徽省合肥市**有限公司销售总监,安徽省阜阳市人,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镇**村**庄**号,现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园**栋**室。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饮酒后驾驶川R****小型客车行驶至颍州区颍淮大道与竹园路交叉口时,被交警八大队三中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郝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5.5㎎/100ml。
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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