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0102196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山西**有限公司**,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街**路**号**单元**号,现住太原市小店区**街**路**号**单元**号。2019年10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期限一次,于2020年2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太原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30日21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酒后驾驶晋A****3牌号银灰色奥迪牌小型轿车从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沿康宁街**餐厅门口出发,由西向东行驶至坞城南路**街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郝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0.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鉴于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且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