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一部刑不诉〔2021〕28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200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河南省睢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郝某某与其朋友张某某一起在睢县**镇上的“**食府”吃饭,期间二人均饮酒。饮酒结束后,被不起诉人郝某某以到县城看生病住院的奶奶为由,驾驶豫NP****号牌小型面包车从**镇前往睢县人民医院,2020年9月26日02时31分,当行至睢县中心大街南段时,被睢县公安局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测试后,发现郝某某涉嫌醉驾,逐带郝某某到睢县中医院抽血送检,经安徽省龙鑫司法鉴定所鉴定,郝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3mg/100ml。到案后郝某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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