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检一部刑不诉〔2020〕Z100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7197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现住本市九原区厂汉村出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被昆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22:04时许,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醉酒后驾驶蒙B7****号车,行驶至稀土大街与白云路交叉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中乙醇浓度为113.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且无前科劣迹、酒精含量较低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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