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公诉刑不诉〔2020〕Z7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街坊**栋**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固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固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3日07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醉酒后驾驶蒙BF****号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包头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血中乙醇检验报告结果为:血中乙醇浓度:112.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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