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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萨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821985********,汉族,大学文化,系吉林省松原市**局**,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委,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委**小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饮酒后驾驶白色丰田牌小型汽车(牌照为吉J****8),沿大庆市萨尔图区学伟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黎明岗时,被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萨尔图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郝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2.6mg /100ml。随后民警又将郝某某带至大庆市中医医院抽取血样。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郝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6.6mg/100ml。2020年7月21日,郝某某申请重新鉴定。经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鉴定:郝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3.2mg/100ml。郝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侦破经过、执法经过、抓获现场照片、酒精含量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信息说明、党员证明、工作证明、悔过书;

2. 证人李某某证言;

3.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供述和辩解;

4. 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鉴定文书;

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查明事实。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对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且未发生交通事故,无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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